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指南 (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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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指南(试行)无分享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政务数据开放,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推进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政务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业为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政务数据开放的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
2、密、个人隐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遵循下列原则:(一)安全有序。政务数据开放必须做到平台建设、信息内容、开放过程、成果应用、资源流向等全过程安全、可管、可控,着力避免出现信息滥用、非法扩散、信息泄密、资源损毁等问题。(二)公开公平。参与政务数据开放工作时应该开放透明,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开放主体,不得人为、变相设置障碍,着力避免出现垄断开发、排斥竞争等问题。(三)竞争机制。政务数据开放应坚持应用引导,在遵循国家战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用户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推进政务数据的深入开发和充分
3、利用。对于公益性的数据需求,各级政务部门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给予优先支持。第五条通过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窗口和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面向企事业、民办非企业等法人单位提供数据开放服务,暂不接受自然人政务数据开放申请。第六条数据使用申请方应说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是否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数据用途、需求数据名称、数据使用期限、数据获取方式等,提出政务数据开放申请。对于申请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要提交数据资源管理能力和数据安全管理能力证明,符合国家和本市数据资源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第七条数据使用申请方可通过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窗口和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获得、填写并提交数据开放服务需求申请表(见
4、附件1)和数据详细描述表(见附件2),填写内容应规范、完整、真实、准确。第八条通过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窗口和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获取数据开放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对于不合格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第九条北京市政务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根据不同类型分别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数据,不予开放。第十条申请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型,并已在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发布的数据,或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数据,可通过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实名注册后获取。第十一条数据使用申请方属于金融领域的,可向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提交金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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