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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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名称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申请条件1.由市卫生计生委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2、涉及核医学、放射治疗、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建设项目;3.有具有相应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制作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4、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制作的预评价报告书;5、一般危害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
2、服务机构制作的预评价报告表。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3、具备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原件一份;4、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图表复印件一份;5、委托办理,需出具法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所交资料均要求使用A4纸(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凡要求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流程(一)申报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三)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计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835)2227415投诉电话083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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