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工作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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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一、总体要求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的相关要求,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新立、延续、变更、补证、注销等审查工作,我局制订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理细则。二、审查形式(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资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初审。(二)新立、延续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其中甲级资质审查5名专家、乙级资质审查3名专家。(三)变更、补证、注销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相关申请要件进行查验,无需组织专家审查。(四)涉及原资质证书升级、延续、变更或
2、注销的,均须回收原资质证书原件。三、新立、延续专家审查内容及重点(一)法人资格申请人应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应出具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二)专业技术人员1.甲级资质人员要求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有退休人员的其数量不得超过5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3、3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有退休人员的其数量不得超过3人。2、乙级资质人员要求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有退休人员的其数量不得超过1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有退休人员的其数量不得超过2人。申请以上各类各等级资质时,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均要求具有资源与环境类或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专业类别范围资
4、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存在以上相近专业的,由主管部门和审查专家现场研判,均达成一致的方可计入有效人员数量。4、其他要求(1)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包括: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应提交其退休材料、聘用合同及申报单位工资凭证,可不提交社保缴纳材料
5、。(2)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以职称证书为准,如职称证书存在无专业划分等特殊情况,以其他证明(毕业证书等)为准。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资质时有符合资质申请专业的即可用。(3)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可按规定认可相关技术人员具备中级或初级职称。未取得工程领域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不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总数。(4)每个技术人员只能有一个单位归属(可用于同一个单位多个地质灾害防治资质)。(5)通过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统一编号系统查重发现的重复人员全部扣除后计算有效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三)技术装备1.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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