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既有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技术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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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既有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技术指引(试行)二。一六年十二月1总则32整改治理依据43整改治理工作流程64应急处理75整改治理86竣工验收107整改治理责任118常见结构加固方法及适用范围13附件1:宝安区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告知书20附件2:宝安区危险房屋空置告知书21附件3:宝安区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表221总则1.1在完成宝安区既有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检测鉴定工作之后,宝安区将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进行整改治理工作,为对该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特制订本指引。1.2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区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整改治理工作。既有建筑包括但不仅限于学校、幼儿
2、园、医院、厂房、办公楼、文化体育场馆、车站、养老院、图书馆、商场等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住宅、自建民宅、旧屋村、老祖屋等。1.3宝安区既有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治理,除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2整改治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2004年修正版)5)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7)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3、委员会公告第83号)8)深圳市危房拆除重建规划管理规定(深规土(2013)400号)9)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方法(深建字200363号)10)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函(2016)127号)11)宝安区危险房屋管理暂行规定(深宝规(2009)10号)12)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6)7号13)研究全区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深宝府会纪(2016)42号)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16)工业建筑
4、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17)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18)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19)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2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21)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22)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96)2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24)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25)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26)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27)其他相关国家及地
5、方现行规范标准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程序按下图实施。既有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流程图对于排查或检测鉴定中发现存在即时安全危险的房屋,具体包括严重结构损伤、有局部或整体倒塌危险或危及公共安全等问题的房屋,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理措施:D排查或检测鉴定单位应立即将房屋存在的问题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并将情况上报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2)房屋所在辖区街道办及房屋安全责任人根据房屋情况及排查或者检测鉴定报告的建议要求,可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包括疏散人员、封锁现场、在房屋周围设置警示区域及明显警示标志、委派专人看守现场等措施。3)房屋所在辖区街道办会同区住建局组织专家查看现场,
6、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房屋采取紧急排险与监控措施,可包括监测、检测鉴定、临时支护措施、临时加固措施、局部或整体拆除等。4)如需采取其他相关应急措施时,应按深圳市、区及街道相关应急预案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根据整改治理意见进行房屋整改治理,房屋治理后经验收已解除危险的,可继续使用;逾期未予治理或经验收未解除危险的,不得使用。整改治理可分为以下五类:1)观察使用:指不存在损伤或通过裂缝修补、耐久性修补、装饰装修处理后就可继续安全使用的建筑物,房屋安全责任人在使用期间应根据鉴定报告要求对房屋加强观察,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辖区街道办及区相关行政管理单位报告。此类整治措施适用于建
7、筑物承载力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仅楼板或围护构件出现渗水、非受力裂缝及轻微钢筋锈蚀等非结构损伤的建筑物。2)限制使用荷载:建筑物不能承受原设计或目前使用楼面活荷载的要求,可以通过限制楼面使用荷载后继续安全使用的建筑物。使用单位应按鉴定报告要求限制楼面使用荷载,避免超载使用,街道办在房屋显要位置镶贴限制使用荷载的铭牌。此类整治措施适用于楼面存在超载使用或通过限载后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物。3)加固处理:指必须通过局部或整体加固后方可继续安全使用的建筑物。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委托有相应的专项设计资质或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前,设计单位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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