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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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调研报告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不仅关系到群众期待能否得以全面回应,也关系着司法体制改革能否在法治轨道上顺利运行。一、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一)增强监督意识。是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领导。从党的角度来说,地方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讨论、研究人大工作,关心人大建设,既要保证党对人大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又要对人大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监督大力支持。从人大的角度来说,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务必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接受
2、和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围绕区委建设“内陆亚欧门户,国际化*”这个中心和大局来确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具体实践中,要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行使司法人员任免权;要紧紧围绕区委关于司法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确定年度司法专项工作报告选题、执法检查;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凡属司法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案件及重大监督意见及决定,建立事前主动向党委请示、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制度等等。二是转变监督观念。当前,个别人大代表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人大监督的权威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区人大及人大代表要转变监督观念,牢固树立“不监督就是失职”的理念,要深刻的认识到人大监督司
3、法就是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确保行政权、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三是正确认识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产生与负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同时,人大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主要是通过监督,帮助发现问题,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从法律、环境等层面给予支持,促进问题的解决。(二)强化人大代表培训。一是认识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因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很强,而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人大的主体,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广博的知识,必须具有宽阔的视野和全局观念。因此,要确
4、保人大代表保质保量地完成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对人大代表进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二是强化培训工作的系统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时,必然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民族、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对代表培训,必须系统地进行培训,统筹开展理论、业务、法律和技能培训,为代表履职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履职前培训,注重培训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代表行使职权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每年在两会前后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培训,针对如何发挥监督职能、如何开展调研、如何撰写提案等等,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代表的业务素质和履职水平。(H)加强人大监督专职化建设。一是探索建立专
5、职人大代表制度。当前,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身份,受时间、精力、工作单位等影响和制约,不能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应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密切联系选民,反映基层呼声,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有热心、有责任心、有同情心地代言人选出来,并将人事关系、工作档案、工资、福利待遇一律转到同级人大,在工作职位和报酬上充分保障,切实解除专职人大代表后顾之忧。二是探索建立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通过立法给专门监督机构适当的地位、权力、职责范围,使人大监督从幕后走向幕前,变被动为主动,实现统一规范人大监督的目的。三是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
6、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专业化水平。二、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实效(一)完善监督途径。一是探索创新“大数据思维”模式。探索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分析、用数据完善”的大数据思维方式,通过运用大数据和云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最新成果,创建“人大及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切实为人大监督以及代表履职提供全方位大数据服务,进一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准确性、实效性和权威性。二是强化调查研究。建立人大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报告前调研工作制度,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和收集司法机关、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尽可能
7、广泛了解情况;进一步完善旁听庭审、明察暗访等调研手段,完善后续工作制度,切实发现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三是建立会商机制。与同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时对司法改革重点工作进行监督;与律师协会、工商联、妇联、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不同领域的机构建立工作联席机制,拓宽问题发现渠道,确保信息畅通。(二)强化程序性监督。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的大背景下,地方人大应避免代替司法机关行使职能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监督,应重点加强对司法机关程序上的监督。一是加强对执行宪法法律的监督。将司法机关依照宪法程序性规定行使职权情况和保除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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