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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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汕头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农村宅基地,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村民,指具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
2、)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29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现结合实际,就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引。一、审批管理原则(一)符合规划。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必须符合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在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出台之前,村庄规划在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备案的,可按村庄规划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每年要以县域为
3、单位,由各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宅基地用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于每年10月底前真实准确提出下一年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报市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形成全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按规定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专用,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二)集约节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或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4、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三)一户一宅。严格贯彻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历史建成的住房和附属设施面积总和未超过标准的,可视为“一宅”情形。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村民户有所居。(四)风貌管控。农房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充分体现村居地域特色,且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建筑面积、层高、外立面等管控要求。(五)稳慎推进。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周密谋划、有序实施。按照疏堵
5、结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区别对待,科学合理分类处置,依法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现象,要采取措施强化监管、坚决遏制,积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各项工作。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一)申请主体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 .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2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3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不予批准建房用地的
6、情形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 .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2 .不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3 .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但拒绝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宅基地协议的;4 .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5 .将原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6 .原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房实物或者货币化安置的;7 .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住房权益已得到保障的;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宅基地审批管理程序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一)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
7、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书面申请和施工登记,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二)村级审核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人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或个人信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以上。2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民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
8、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级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后,组织镇(街道)有关机构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1 .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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