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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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目的:依法加强管理范围:超声室全体医务人员1 .设立专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厅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标志牌,并设置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2 .对11周以上孕妇实施超声检查,要进行电脑超声诊断登记,检查诊断为胎儿畸形者必须有两个以上超声医生签名,并保存图像资料才能发出报告,同时做好详细胎儿畸形登记,以便查询。3 .书写报告时应认真核对检查者姓名、性别、年龄和大概病史;出具胎儿检查报告时,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胎儿性别内容。4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远程出医院会诊需要携带设备时,必须有主任同意并备案,防止利用仪器外出机会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凡私自透露胎儿性别者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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