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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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菜江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科学有效实施监管,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菜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食品生产企业是指菜江区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
2、等活动的经营主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基江区市场监管局综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采取“公共+专业”模型。公共信用等级按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评定,食品安全专业风险等级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环节风险分级管理的通知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公共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信用高(口)、信用较高(及)、信用较低(八)、信用低(J1)四个等级,食品安全专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风险低(Q,)、风险较低(儿)
3、、风险较高(C2)、风险高(dl)四个等级,按照3:7的比例形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开展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协同高效、规范应用、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信息归集第六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第七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归集并提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专业
4、风险信息。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归集并提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菜江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形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第三章信用分级分类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应当结合食品安全专业风险因素(含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与食品生产企业公共信用因素确定,并实施动态调整。静态风险因素指:生产食品(产品)类别、规模、消费对象等信息;动态风险因素指:生产经营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信息;公共信用因素指:遵纪守法、生产经营、社会责任、关联人员、守信激励等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第九条区市场监管局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智慧食品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导出食品安全专业风险初步等级,并结合监督检查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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