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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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入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和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223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苏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苏州市和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
2、机构根据统一的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第五条苏州市和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领导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苏州市民政局对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可评定3A以下评估等级,苏州市民政局可评定4A以下评估等级。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报4A,由苏州市民政局组织评估。苏州市和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报5A,由江苏省民政厅组织评估。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申请
3、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依法成立登记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需要重新申报评估的;(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申报更高评估等级的。第八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的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九条社会组织评估,按照
4、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的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依法办会、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具体的评估评分标准,由苏州市民政局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统一分类制定。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十条苏州市和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分别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专家库由
5、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政协中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社会组织业务的人员以及资深党建工作者组成。评估委员、复核委员由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评估专家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专家推荐、个人自荐、公开征集等方式由民政部门聘任。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聘期5年。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各县级市(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终评
6、工作,做出等级评估结论并公示结果。第十三条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情况的裁定工作。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和裁定结果为最终结论。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第十五条民政部门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评估机构
7、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工作,包括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评估专家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第十六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四)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五)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在重大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第十七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应当对评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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