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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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衢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基本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机构与人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
2、理规范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要求。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至少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其中经营中药配方的应配备1名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其中经营中药配方的应配备1名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设施与设备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要求。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和仓库用地性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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