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监管执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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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监管执法案例案例一,三明市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行刑结合案基本案情:2023年3月28日,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人员对京口、上京、罗丰工业园区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福建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多项违法行为,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4月4日对该公司展开调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人林某某(工程部经理)调查询问,并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通过对该公司职员林某某及现场施工员李某某询问调查和阐述相关案情,调取收集相关证据,查实福建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
2、间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该公司拟新建厂房建筑占地面积为1212.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057.26平方米,现状首层已施工完成,二层柱筋已绑扎完毕。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情况:2023年7月24日,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福建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及被调查人林某某等人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例二,南平市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23年9月15日,南平市浦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南浦生态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项目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205国道里塘村村部段管道牵引施工使用定向钻进行作业过程中,碰到燃气管
4、道,导致燃气管道破坏,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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