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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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管理,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是指为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提供隔震减震装置,以及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维护等活动。第三条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
2、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房屋建筑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对前款规定的已经建成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本省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
3、将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委托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检验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对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第二章生产和检验第六条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确保其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生产的隔震减震装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取得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并在应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前进行出厂检验。鼓励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七条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
4、营企业应当建立唯一编码制度和产品检验合格印鉴制度,采集、储存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第八条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参加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的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及隔震减震子分部工程验收,积极配合工程各方主体做好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服务,编制隔震减震工程使用说明书。第三章前期与设计第九条对于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无法确定工程项目是否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时,应当在项目建设初期向当地负责地震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咨询。第十条对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施工的招标和工程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设计、施工合同中明确要
5、求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第十一条承担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甲级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资质;项目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隔震减震设计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设计文件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第十二条对于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部门在组织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时,应当将隔震减震技术措施和结构体系的合理性作为重要审查内容。第十三条承担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应为具备超限高层审查能力的一类房屋建筑工程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
6、构应当重点对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体系、隔震减震设计专篇、计算书和隔震减震产品技术参数、连接件及子结构、构造措施等进行审查。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还应当将抗震设防审批意见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审查内容。第四章施工、监理和检测第十四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第十五条对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组织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就隔震减震技术措施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对隔震减震装置安装施工进行详细说明。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隔震减震装置及其构造措施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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