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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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冻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冻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储备调节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监督、承储、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储备冻猪肉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商业运作”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制度。第四条储备冻猪肉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动用。第五条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制定市级冻猪肉储备工作计划,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根据市级冻猪肉储备方案确定承储单位;落实冻猪肉的日
2、常监督管理,对冻猪肉数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冻猪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申报。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储备冻猪肉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管理。第七条市商务局负责储备冻猪肉市场投放动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储备肉投放补贴预算编制及兑现。第八条冻猪肉储备库所属地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部门职能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审批工作。第九条承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冻猪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冻猪肉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冻猪肉业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管理建议。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开展具体采购、储备、轮换业务的肉类加工或经营企业。第三
3、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屠宰、肉类经营、加工企业;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自愿并能够承担储备肉收储任务和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储备冷库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相关要求,冷库储存能力在2000吨以上。第十三条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一)因承储企业原因被取消存储计划的企业,2年内不得参与市级储备肉存储计划。(二)取得存储计划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地址。如发生变更或改扩建,需按程序重新申报计划。(三)取得存储计划的企业因日常生产经营、股权结构
4、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及时上报市粮食和储备局。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级储备肉管理部门或市政府工作要求,并结合市场调控需要,制定年度市级储备肉入储计划。第十五条储备冻猪肉补贴资金分为管理补贴和价差亏损补贴。管理补贴资金包括储备冻猪肉利息补贴、冷藏费、管理费和损耗等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省级储备肉补贴标准确定介差亏损补贴根据相关工作方案另行确定。第十六条储备冻猪肉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肉类储备的计划、规模、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拨付,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和挪用。第五章入储管理第十七条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市场调控需要,经与承储企业协商后,调整冻猪肉储备规模和
5、品种,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承储单位下达冻猪肉储备变更计划。第十八条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冻猪肉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第十九条承储单位根据冻猪肉入储计划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提供相关台账和采购证明。第二十条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冻猪肉入储计划。储备冻猪肉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第二十一条未经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如遇重大疫情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承储单位应及时将冻猪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粮食和储备局。第二十二条因承储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市粮食和储备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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