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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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饮食服务管理,确保师生员工食堂就餐饮食安全,避免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各食堂(含托管食堂,以下同)应当遵守其相关制度。第三条学校后勤与基建处处是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饮食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食品安全行政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对学校各食堂饮食不安全的一切行为加以制止。第四条学校食堂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饮食服务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承担饮食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学校各食堂必须
2、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第六条学校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学校各食堂建立饮食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第八条后勤与基建处应定期组织学校各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第九条学校各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学校各食堂从食品
3、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学校各食堂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学校各食堂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条学校各食堂不得采购、使用和经营食品安全法
4、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十一条学校各食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做好“五专”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饮食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饮食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螳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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