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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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根据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若干政策(东发改(2023)225号)第二章第(八)条、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一、申报对象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东莞市,经营场所在松山湖功能区、滨海湾新区、万江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塘厦镇及等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非财政资金投入超过50%的机构。二、申报条件(一)主要为相关单位提供半导体及集成
2、电路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标准制定、测试验证、检验检测、中试制造等任一项或多项平台服务,并且已被认定为市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平台。(二)申报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三)拥有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其中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且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四)具备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场地条件,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场地集中连片;(五)用于科
3、研、检测及技术服务的软、硬件设备原值不少于1500万元;(六)平台在政策有效期内通过验收,正式投入运营。(七)申报单位未获得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三、资助标准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采取事后资助形式。(一)首次认定为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后,按照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平台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给予资助。(二)根据平台后期建设运营情况,鼓励平台扩大建设和投入,每年可新建扩建。按照不超过新增部分的30%给予奖励(三)上述补助针对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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