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企业执行标准的疑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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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详细信息标题关于相关企业执行标准的疑问1,农药制造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应当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还是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取严执行?2,生物药品制造企业:应当执行制内药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化学工业内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适用范围均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企业,企业应当执行哪个标准?执行的原则是什么?是按照所属行业标准最细化的执行,还是标准发布时间,还是取严执行?提交时间2024-01-2217:13:04受理回复处理
2、状态处理完毕回复日期2024-01-2514:29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DB32/31512016标准“前言”中明确,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因此,对于DB32/31512016和GB397272020中均列出的污染物项目,取严+而同行执行;对于仅自身列出的污染物项目,均要执行。内容回复DB32/40422021标准“引言”中明确,长三角三省一市的制药工业(正文中“1范围”和“3.1制药工业”规定了行业范围)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地方相关制药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有特别声明的除外);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因此属于DB32/40422021规定的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不再执行DB32/31512016和DB32/35602019标准。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答复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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