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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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
2、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X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X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五、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市区(海洲街道、磷石街道、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马桥街道):住宅50元/平方米,工业80元/平方米,除工业外非住宅100元/平方米;(一)盐官度假区、其他乡镇:住宅35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六、减免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自行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应予以清理废止。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明确免缴口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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