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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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规范救灾物资管理,提高全省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某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采购,专项用于转移安置灾民生活救助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使用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使用应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分级拨付;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公开公平,严格监督原则。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各级财政部门
2、负责审核民政部门的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计划及经费预算,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救灾物资使用的监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回收和监管工作。第二章救灾物资采购第六条救灾储备物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现有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和品种不能满足应急救助需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财政部门同意可采取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紧急采购。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使用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第八条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由民政部门的救灾、财务、监察以及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机构组
3、成采购小组负责实施。第三章救灾物资储备第九条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救灾物资仓库储备与委托商(厂)家代储两种方式。第十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省民政厅在广州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在粤东、粤西、粤北、珠江三角洲地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分库。第十一条储备救灾物资的品种包括帐篷、衣被、食品、应急照明、应急净水设备等基本生活用品。第十二条对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类救灾物资可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第十三条救灾储备物资实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及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和遵守岗位责任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4、救灾物资存放应做到:(一)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三)账物相符,定期盘库。第十五条各级救灾物资仓库应当每半年及汛期到来前逐级向省救灾物资储备机构上报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第四章救灾物资调拨使用与回收第十六条受灾市、县(市、区)应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上级救灾物资。第十七条申请使用上级救灾物资,由当地民政部门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可越级上报。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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