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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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民政局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管,规范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工作,确保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山东省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工作规程(鲁民201482号)和某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临财社(2014)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救灾资金和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受灾期间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第三条救灾资金和物资按
2、以下项目和救助内容安排使用:(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S)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四)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
3、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的银行卡(存折)中。具体包括: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如遇重大自然灾害难以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利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采购并发放救灾物资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采购救灾物资并统一标识,以便于监督、检查。救灾物资发放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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