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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费的各类收缴情况1 .大厦全体产权人按业权份额比例分担规划红线、大厦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的管理费用。2 .各产权人须于每月的首五日内(如遇节假日自然顺延)缴纳其单元每月应付的管理费用,首期管理费用从开发企业向产权人发出交付单元通知书之日起计算。3 .根据已获开发企业或管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物业管理企业可从大厦管理帐户中支付有关管理大厦的一切支出费用。管理费标准为人民币4元/建筑平方米/月,包括以下各项:3.1 保养及维修大厦外墙、绿化区、电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热力系统、保安系统、电气系统、照明系统、燃气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和设施等的费用;3.
2、2 物业管理企业酬金;3.3 物业管理企业认为需要购买的公共区域(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各种责任险;3.4 聘用管理人员的开支,包括薪金、假期、津贴、住宿、福利和统筹、制服及装备等;3.5 购买及租赁所有大厦管理必须的机械及器材的费用支出。3.6 机器、设备的运行费用;3.7 大厦公共区域照明费用;3.8 聘请法律、会计、工程、机械等专业人士的费用;3.9 聘请保安公司、保洁等公司的服务费用;3.10 大厦公共的水、电、燃气费、暖气费及其他费用;3.11 垃圾清理费;3.12 清洁大厦公共地方、幕墙或落地玻璃窗的费用;3.13 化粪池清淘费;3.14 消杀(灭虫灭鼠)费用;3.15 筹备期间装饰大
3、厦的费用;3.16 节日期间装饰大厦的费用;3.17 行政办公支出;3.18 物业管理企业为管理、维修大厦时需租用其它物业的租金。3.19 管理及维修大厦需外聘承包商的费用;3.20 按有关法规、规定所收管理费应缴纳的税项。3.21 其他为管理大厦所产生的费用支出。4 .空置单元管理费不论单元是否空置、被占用或出租等,该单元产权人或使用人、开发企业须负责缴纳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5 .预算外产生的费用由各单元的产权人按业权份额比例分担。6 .管理费押金6.1 各产权人在签订本公约承诺书时需缴纳相等于三个月管理费用的金额作为管理费押金。6.2 产权人在出售、转让、馈赠或遗赠其单元时已缴纳的管理费
4、用押金不予退还,但可在出售、转让、馈赠其名下单元时将押金转至受让人或承受人名下,但必须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6.3 在土地的使用权年期届满而不续期时,该管理费押金及大厦其它的管理盈余或亏损由当时所有产权人按其业权份额比例分摊。7 .其他费用各产权人应在收到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付款通知书后三日内缴纳其名下单元须支付的税项、水、电、燃气、电话、热水费、供暖费等有关费用。8 .维修基金8.1 按照关于归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各产权人购买房屋时,应当按购房款的2%缴纳维修基金。8.2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
5、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8.3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8.4 管委会成立后,经管委会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管委会的检查与监督。8.5 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8.6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研究决定,按产权人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具体办法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8.7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管委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开发商和管委会备案。8.8 产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9 .物业管理企业酬金9.1 因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本公约的职责而由大厦全体产权人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的报酬,该酬金比例不超过大厦管理费收入的12%o9.2 物业管理企业无须从管理酬金中支付因任何工作为该大厦管理、运作、会计、审计等产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