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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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造价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2、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填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五)有满足施工需
3、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管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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