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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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字2022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9日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为进一步丰富我市金融业态,促进金融资源集聚,壮大金融产业规模,有力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区域性科创产业金融高地部署要求,制定本措施。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本文件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
2、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L2亿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IoOO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法人金融机构增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区域金融总部机构,
3、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 .对全国性银行、外资银行及省外城市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二级分行补助3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2 .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3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区域(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法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
4、(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自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二、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集聚发展本文件所称企业上市挂牌是指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港交所等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一)建立企业上市培育库,纳入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并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的培育补助。(二)引导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上市签约、首发辅导备案、受理首发申请、成功上市四个阶段,以1:3:
5、4:2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IOoO万元,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800万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现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IOOO万元。已享受原分阶段上市支持政策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补齐至800万元。博山区、周村区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市财政按1.5倍给予支持。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按照融资净额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市且在我市纳税50%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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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 人民政府 印发 关于 进一步 促进 金融业 集聚 发展 若干 措施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