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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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5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配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有关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第三条
2、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安全处置应急救援纳入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
3、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电梯。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培养中小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第六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培训和咨询,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规定和标准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选型配置的
4、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对电梯的有关设计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配置电梯,采购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电梯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在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和电梯使用单位。第八条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房间空气调节器。鼓励在既有电梯机房内采取环境温度控制措施,保障电梯正常运行。载人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第九条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监测、实时通话、视频监控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接口
5、。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乘用人的个人信息。逐步推广在用电梯安装智慧电梯系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共有人为使用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出租人为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建立电梯安全管
6、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手续和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申请;(三)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五)在电梯显著位置规范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并保持完好;(六)保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八)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隐患通知后,应当立即停用电梯,采取围蔽、警示
7、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组织检查修复,并公告停用原因和时间;(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及时劝阻非正常使用电梯的行为;(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电梯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用电梯,及时进行全面检查,并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第十三条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文明乘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乘坐超过核定载重量或者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二)拆除或者破坏电梯安全标识、救援标识、零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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