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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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2016年4月29日淮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4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和公布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永久性绿地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列为永久保护的绿化区域。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永久性绿地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永久性绿地保
3、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确定和公布第六条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以下区域中确定:(-)风景名胜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三)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第七条市、县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每三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拟定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区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布。县域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布,报市人民代表大
4、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永久性绿地一经确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决定单位、决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九条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对永久性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制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方案,拟定永久性绿地管理责任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永久性绿地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负责划定永久性绿地界址。在规划编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综合公园类永久性绿地周边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和造型等实施规划控制,促
5、进整体协调。第十一条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永久性绿地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土地权属和用途的管理监督工作。第十二条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接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举报、报告后,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查处。第十三条永久性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进行管养;有计划并按规定进行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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