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5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程序》的通知(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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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5号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程序的通知(深证上(2022)67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5号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程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业务指引(深证上(2015)562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5号-非公开发行公
2、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程序2.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5号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程序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7月15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5号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提升审核透明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挂
3、牌的挂牌条件确认程序,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以及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附认股权条款的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确认程序,不适用本指引。第三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反馈、审议、出具挂牌条件确认文件等。本所设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挂牌工作小组),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进行集体审议。本所在挂牌条件确认过程中,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将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第四条本所
4、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挂牌条件确认标准、进度、结果等信息通过本所网站及时向市场公开。第五条本所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电子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提交和受理、反馈意见出具及其回复、审议意见告知等事项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办理。符合本指引规定的现场问询、现场沟通除外。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挂牌条件确认意见。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请文件,以及中止核对、请示有权机关、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要求进行专项核查等,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第六条本所
5、核对人员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核对人员就挂牌条件确认工作相关事项与发行人等相关主体沟通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得与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私下接触或者与其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第七条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以及与本次债券挂牌相关的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增信主体等及其相关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本所自律监管。第八条本所出具的挂牌条件确认意见,不表明本所对申请文件以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
6、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九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关注挂牌条件确认进展,及时回复反馈意见。第十条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且已在债券市场多次开展债券融资的成熟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挂牌的,本所实行优化审核安排。成熟发行人标准、确认方式以及具体优化安排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一优化审核安排的规定。第十一条本指引未尽事宜,依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执行。第二章受理、核对与反馈第十二条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
7、债券并在本所挂牌,应当符合管理办法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中国证券业协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列示情形。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挂牌,应当委托主承销商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募集说明书;(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的申请书;(三)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债券挂牌转让的决议;(四)主承销商核查意见(自行销售非必备);(五)法律意见书;(六)律师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七)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公司章程复印件;(八)发行人最近二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者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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