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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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的通知(深证上(2022)67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升审核透明度,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L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2.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7月15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一公开发行公
2、司债券审核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升审核透明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程序,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程序,不适用本指引。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问询、审核专家会议(以下简称专家会议)、向中国证券监
3、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注册等。本所负责受理、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本所审核认为公司债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申请文件以及相关审核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认为公司债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并告知理由。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对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将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第四条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审核进度、审核结果等信息通过本所网站及时向市场公开。第五条本所遵循便捷高
4、效的原则,实行电子化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申请文件的提交和受理、审核问询及其回复、审核结果告知等事项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办理。符合本指引规定的现场问询、现场沟通除外。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但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要求进行专项核查,以及要求发行人补充和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第六条本所审核人员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核职责的,应当回避。审核人员就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相关事项与发行人等相关主
5、体沟通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得与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私下接触或者与其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第七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关注审核进展,及时回复审核问询。第八条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且已在债券市场多次开展债券融资的成熟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本所实行优化审核安排。成熟发行人标准、确认方式以及具体优化审核安排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一优化审核安排的规定。第九条本指引未尽事宜,依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执行。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固收专区提
6、交申请文件,并确保提交的申请文件编制以及签章、格式等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相关规定。第十一条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和是否符合规定形式要求进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并及时告知发行人、主承销商;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事项,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及时予以补正,补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发行人补正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理由:(一)通知发行人补正申请文件,发行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
7、;(二)发行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形式;(三)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审核、反馈与回复第十三条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确定两名审核人员开展审核工作,审核人员的确定应当符合本所回避制度规定。第十四条各审核人员独立审阅申请文件,提出关注的主要问题并提交反馈会讨论。第十五条反馈会讨论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等事项,确定需要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披露、解释说明和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并通过合议方式确定审核问询内容。本所设立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本所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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