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水利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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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濮阳市水利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共94项)一、行政许可(7项)1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3 .采挖河道砂石许可证审批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5 .取水许可审批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7.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二、行政处罚项)1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的处罚2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碍行洪的物体和在
2、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和高杆作物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3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4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5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6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
3、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7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8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9 .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10 .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
4、罚11 .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阡石、尾矿、虚渣等的处罚12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13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14 .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或者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
5、或者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15 .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16 .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的处罚17 .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18 .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或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害工程安全或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19 .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20 .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21 .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
6、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22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23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24 .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25 .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26 .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27 .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
7、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28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29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30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31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处罚32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依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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