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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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 7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保中心,有关定点医药 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 30 号)精神,根据林木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 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 定了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4月26日福建省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
2、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更好保障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根据居木医疗保除用药 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打城 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是指为了让参保患者无需住院、在门诊就医也 能用上国家谈判药品、享受医保待遇,将适用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 费用较高的国家谈判药品,单独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保障政策。第三条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通过制定福建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 泉(以下简称单列支付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原则上依据国家公布国家谈 判药品目录同步动态调整、同步落地实施。单列支付药品目录按商品名管 理。
3、第四条单列支付药品目录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专家意见不一 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第五条 纳入单列支付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国家谈判药品(简称“国谈药品”,下同,包括协议期内和已转为 常规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二)适于门诊治疗使用。(三)适应症为我省统一发布实行的门诊特殊病种未被全覆盖的治疗用药。(四)使用周期较长(疗程12周及以上),或年费用较高。第六条国家谈判药品若有多个适用病症,其中一些病症未被门诊特殊病种 覆盖的,该药品纳入单列支付药品Fl泉管理。第七条在福建省医保招采子系统中已挂网的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单列 支付药品目泉内药品支付标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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