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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保险防灾减损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策性森林保险在风险补偿和防灾减损功能上的作用, 提高森林保睑防灾减损资金(以下简称防灾减损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 财政农业保睑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农业保睑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金融企业 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保险统保协议和北 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保跄服务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灾减损资金国旨中国人民财产保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为减少其承保的生态公益林防护安全隐 患,降低事故发生率,在所收取的年度自留保费额度内据实列支的,用于对承 保的生态公益林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防灾
2、减损资金使用的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和人保财险北京 市分公司联合组成的北京市森林保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财务核算中心。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园林绿化局、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及相关参保单 位。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防灾减损资金支持北京市森林灾害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 灾、监测普有、防治作业以及其他与森林防灾减损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第六条防灾减投资金支持购置具有森林防灾减损作用的相关实物或服务。第七条防灾减损资金支持为森林防灾减损所做的森林风险评估、技术咨 询、安全检查、人员培训、防火防病害等防灾减损演练、演习所支出的各项费 用.第八条防
3、灾减损资金支持为改善防火安全环境、增强抵御意外事故,以及 预防由于法律责任造成社会公众等第三者人身伤亡而投入的各项安全设施费 用。第九条防灾减损资金支持经联席会办公室组织审议通过的其他与森林防灾 减损有关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三章额度测算第十条防灾减损资金年度可使用额度由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依据北京 市山区生态公益林保睑统保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年度经营成本及理 赔情况据实测算并履行其内部审核(批)程序.第十一条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将测算依据及最终结果形成书面资料,盖 章后提交联席会办公室备案.第四章使用流程第十二条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防灾减损资金适用范围,提出防灾 减损使用需求,
4、报联席会办公室组织审核(批).使用需求应明确保险标的基 本情况、申报理由、内容及必要性。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森林灾害防御实 际,履行双方内部决策程序后,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三条联席会办公室根据防灾减损资金适用范围组织审核(批),北京 市园林绿化局针对使用意向及分配方案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第十四条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作为防灾减损资金的所有者,应针对资金 使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审核(批)后的使用需求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 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及资金结算手续.第十五条对涉及到实物移交的防灾减损资金使用,相关防灾减损资金使用 需求单位作为实物接收方,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
5、产管理规定,做好相关 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并对后续资产使用安全性、效益性负责.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十六条联席会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确定防 灾减损资金的可使用额度、使用范围、需求审核汇总及监督评价等相关工 作。第十七条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提出防灾减损资金使用意见和分配方案, 负责对防灾减损资金使用整体推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防灾减损资金使用需求单位应自觉接受联席会办公室组织的相关 监督检查,应配合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做好实施过程中的风睑管控.第十九条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按照时限和额度要求推动防灾减损资金落 实。其具有审核资金用途合规性的权利和责任,会同市园林绿化局对昉灾减损 资金迸行监督检杳,所属支公司协助做好具体落实工作.第二十条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应加强防灾减损资金的财务管理,据实列 支防灾减损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f本办法由联席会办公室负责瞬辛.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承 保期内。原森林保险防灾防损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京绿计发(2015) 1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