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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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为落实中力、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 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 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XX 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XX省的部分纳税人中 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 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确定。其中, 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 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 款OXX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 票方范围为全国
2、,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 (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 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 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三)经税 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a nhui. chinatax. gov. cn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 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 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
3、发 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 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 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 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 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三、XX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XX省税务局监制。数 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 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 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 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 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 货物运输服务、
4、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 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 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 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 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 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XX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 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 法律效力、基
5、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 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 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 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 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 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 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 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 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 纸质专票
6、、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 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 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 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 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 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 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 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 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三)试点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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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xx 税务局 关于 开展 全面 数字化 电子 发票 试点工作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