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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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监管工作,促进 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保障职业技能培 训补贴资金安全,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 职业技能培训规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 023) 18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具备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公共实训 基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有关 规定开展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 称补贴培训)。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监督检杳和违规处理等,适 用本办法。第三条 开展补贴培训的培训机
2、构应当实行协议管理, 按照天津市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执 行。第四条市人社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补贴培训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补贴培训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措施;(二)统筹全市补贴培训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区人社局、 市就业服务中心分别做好监管工作;(三)规划建设补贴培训监管信息系统;(四)对全市补贴培训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五)协调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对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规行 为进行核查处理;(七)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 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五条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贴培训的监管
3、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落实国家和本市补贴培训政策,建立区级监管制度;(二)对本区域内补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本区域内补贴培训班期相关资料存档及管理;(四)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年度质量评估;(五)本区域内补贴培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六)本区域内补贴培训举报投诉的核查与处理;(七)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 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A)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补贴培训监管的具体工作,在市人社局指导下,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落实补贴培训监管制度,细化监管工作内容、流程;(二)对全市补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推动职业技能培训相关任务
4、落实;(四)管理维护补贴培训监管信息系统;(五)统计核查全市补贴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六)受理核杳全市补贴培训举报投诉;(七)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 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八)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监管内容和方式第七条 对补贴培训实施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培训资质情况。包括开展补贴培训的场地、设施设 备、师资配备、补贴培训协议签订、开展补贴培训的范围和 标准等情况。(二)培训开展情况。包括招收学员、教学计划实施、教 学管理、培训秩序和效果等情况。(三)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身份、资金审核 拨付、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第八条 市
5、、区人社局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分别 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专项检杳、远程监控、委托第 三方核查、社会监督、质量评估、信用分级评价等方式,对 补贴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管。第九条 日常检查由区人社局组织实施,采取问询、 听课、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日常检查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内全部补贴培训班期。第十条 按比例抽查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抽 查范围为全市补贴培训班期。第十一条 开展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应根据需要组 成检查组,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每组检查人员不 少于2人,检查结果录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按照上级 部署或根
6、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第十三条 区人社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利用电子 围栏、人脸识别、定位签到等信息化手段,对补贴培训进行 远程监控。第十四条 市人社局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通过查 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区人社 局和市就业服务中心监管情况进行核查,对补贴培训效果进 行评估。第十五条 市、区人社局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 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守保密等规定,依法保护 举报人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区人社局每年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 展培训质量评估,市人社局汇总全市质量评估结果并向社会 公布。第十七条市人社局应当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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