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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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山东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 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服务和监督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涉及广告、地名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包括民用机场、民用港口、客运火车站,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化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涉外政务服务窗口,以及其他具有对外交往 和服务功能的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医疗、酒店、餐饮等场所。本规定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标
2、牌、招 贴、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上,使用外国文字标记名称、用途、导向、 指示指令、警示警告等信息的标志物。第三条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同、 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 外语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精神文明建设、 城乡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保障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公共场 所外语标识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外事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外事 部门)负责下列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
3、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译写标 准、译写规范的宣传;(二)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日常监测;(三)根据需要定期收集、整理、公布外语标识译写不规范案 例,并提供相应的规范译写参考;(四)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为有关部门译写公共场所外 语标识提供咨询、指导;(五)受理、处理有关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投诉举报或者意见 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和城市管 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相关工作。民航、铁路、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等单位,
4、应当依照本规 定做好本行业、领域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 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数据资 源开放、共享,提高咨询、指引、查询、纠错等服务水平。第七条鼓励具有相应外语专业知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公 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的志愿服务活动,外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 的帮助和指导。第八条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实行谁设置、谁运营、谁负责。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其设置的外语标识进 行检查、维护,保持外语标识准确、完整、清晰;外语标识出现信 息变更或者损坏、脱落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第九条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
5、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不得 单独使用外国文字;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 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第十条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应当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 服务性和文明性的要求,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二)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四)宣扬淫秽、色情、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的;(五)歧视、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七)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A)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译写应当符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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