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操作细则(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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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部H业园莞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操作细则(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配租、退出和
2、租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莞城街道办事处投资建设的,面向东部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用人单位内在企石镇内无自有住房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条莞城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并监督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莞城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监督管理;东莞市东部工业园莞城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园区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与运营等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面向园区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公益性社会组织集体出租。租赁合同签订主体为该申请单位或组织,
3、附租住人员信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及其拟入住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园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园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研发企业、服务业企业及机关、学校、医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用人单位。(二)园区用人单位拟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2、员工本人在企石旗内无自有住房;3、拟入住人在提交申请当月,需已依法在东莞市缴纳社会保险(外驻机构含总公司因公司派遣留园区企业工作的职员、及属于入园企业外包工程单位的非东莞企业员工除外)。第六条在公共租赁住房空置超一年时可适当放宽面向在园区单位工
4、作的个人提出申请。租赁合同签订主体为该申请人,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如有同住人员的均应在企石镇内无自有住房。第三章申请与审核入住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属于入园企业外包工程单位还须提供与园区单位签订的有效合同复印件。(三)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拟入住人员名单;(四)拟入住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拟入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拟入住人提供在企石领无房产证明(可通过微信公众号”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打印);3、拟入住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职
5、在岗证明(合同提供复印件,在职证明提供盖章原件);4、拟入住人缴纳本单位正常社保有效证明(外驻机构含总公司因公司派遣留园区企业工作的职员、及属于入园企业外包工程单位的非东莞企业员工除外)。第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参照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梃交申请资料。第九条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租赁申请,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一)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申请提交时间先后顺序,定期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审批。若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则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则审核不通过,并明确审核不通过理由,退回相关资料。(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向审核通过后的申请单位或个人(简称承租方)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现场直接选定需要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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