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开发区工业不动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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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工业不动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以下简称晋中开发区)工业不动产管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开发区条例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晋政发(2017)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不动产,是指工业用地以及在地上建设的用于生产、研发等生产经营;舌动的工业厂房、办公场所以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等建筑物和附屈物.第二章开发与建设第三条工业不动产
2、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开发单位)为晋中开发区所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通过招商引进的市场主体。项目开发单位应具有开发资质,具备独立投资、建设、运营的能力.第四条建设工业不动产项目,由项目开发单位向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开发的工业不动产项目迸行审定.第五条工业不动产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环保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工业不动产项目应当符合晋中开发区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许可条件,项目建设应合理布局,对于无特殊生产工艺和结构要求的工业项目,提倡建设2层及2层以上厂房,容积率不氐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
3、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笊面积占地上实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30%.未经晋中开发区规划部门批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得变更.工业不动产单体建筑的建笊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在1000-1500平方米的建筑,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0%.工业不动产项目按照建筑物类别执行相应的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做好装配式建筑推广发展工作,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并认W落实可再生能源利用政策.第六条项目开发单位通过招拍挂等合法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项目投资协议内容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七条工
4、业不动产项目范围内的道路、电力、通信、采暖、给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应满足生产要求,符合环保要求。消防设施应根据预定引入的产业标准进行建设.第八条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不符合厂房建筑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入驻园区.第九条严禁擅自改变工业不动产规划用途。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或改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酉瞳设施.对擅自改变工业不动产规划用途的项目开发单位或入驻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章招商与销售第十条项目开发单位需按晋中开发区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招商方案,明确入驻企业的产业类型、税收产值等指标,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经晋中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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