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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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是指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给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范围内依法应当由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且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任一举报方式:(
2、一)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登录晋中市环保局门户网站或在12369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二)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举报;(三)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进行举报。第六条市环保局统一受理举报人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在进行登记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职责权限,将举报线索移交至相关部门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告知举报人。案件办结后,负责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不O第七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各部门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管辖权限具体承办移交举报线索的核实、审查及立案等工作。第八条市环保局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3、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以下内容:(一)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二)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三)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四)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相关材料,如照片和视频材料等。第十条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实行现金奖励。第十一条经调查属实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市环保局可根据举报线索的环境危害程度、因举报避免的环境污染损害程度及举报人协查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举报人有权获得100-100O元奖励:1.市建成区违规使用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建成区违规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2,禁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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