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沃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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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沃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与服务,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临汾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五办法)和DBJ04T416-2020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简称一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规定,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和“一部两会三队”工作机制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县县城规划区(东至马庄村东界,西至曲沃侯马界,南至南环路,北至东西张寨村南017乡道)村(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村(居)民自建房屋管理和服务遵循政府主导、部门指导、居民自治、户主负责、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村(居)民自建房屋是指村(居)民在其现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主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第五条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以下所称标准均指本条:(1)村(居)民自建房应当在已取得的宅基地上建设,符合
3、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绿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有关要求。(2)建筑层数两层以下,单层层高不超过4米,两层其各层层高不超过3.6米,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提倡采用坡屋顶,外立面禁止大红大绿,具体色彩风格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3)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4)已纳入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村(居)民住宅,需维修加固的,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应当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5)建造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侵害集体公共利益。(6)宅基地上房屋建设,应
4、当用于产权人自住,不得用于经营。对新批准宅基地上建设的需符合(1)-(6)款,对在原宅基地上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需符合(2)-(6)款。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屋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乐昌镇政府统筹协调村(居)民自建房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建房手续联审、日常巡查、信息推送、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等工作。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标准进行审核;与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对居民自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核。第八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村(居)民自建房施工图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队伍)资质进行审查,对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进行指导,并提供现场监理等服务。第九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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