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沃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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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沃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之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我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划管理要以服务农民为目标,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接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第三条在乡(
2、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条县政府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审批的,应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第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第七条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八条乡村建设
3、规划许可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建筑风格、外观色彩等的要求。(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1 .建筑位置:应选在与村庄集中连片区相邻或集中连片区内的空闲地,严禁脱离村庄集中连片区建设。2 .建筑面积:300m以内。3 .层数:两层以下(含两层)。4 .层高:单层层高不应超过4.0m.两层其各层层高不应超过3.6mo5 .建筑风格:提倡采用坡屋顶,外立面禁止大红大蓝,具体色彩风格由村民集体讨论确定。(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九条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依据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效”改革精神,落实承诺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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