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上市公司公告谈公司纠纷中的行为保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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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一则上市公司公告谈公司纠纷中的行为保全目录一、行为保全的必要性二、行为保全在公司纠纷案件中的运用三、行为保全的操作问题四、行为保全错误的救济措施7月31日,某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起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进展的公告注,载明该公司以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被告,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法院依据行为保全申请,裁定禁止由七名召集人实施自行召集的2022年5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禁止以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依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本案终审裁判文书生效时止。为探究公司治理纠纷中,行为保全是什么、怎么用以及对“错误保全”行为如何救济等基本问题,笔者援引若干上市公司案例,与读者一
2、同探讨。一、行为保全的必要性近年来,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争议频频发生。新冠疫情背景下,以公司决议效力之诉为例,从准备起诉材料到法院受理案件,再经过一审、二审至最终作出生效判决,一般耗时近一年时间甚至更久。而公司内部决议通常涉及股东变动、法定代表人变更、董监高变动等重大事项,尽管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4款存在撤销登记的可能,但若任由内部决议执行,也将在本诉中严重影响决议撤销的“可执行性”和“必要性”,导致实体上的不利局面。正如宁向东在公司治理理论一书中提到,“公司治理”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讲,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与商业文化传统中,与公司相关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所形成的相互约束
3、的“招”的集合。程序法律规定也是“招”的集合,诉讼仲裁也好,刑事控告也罢,为保障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诉讼目的实现,何时出何“招”显得尤为重要。实务中,若能充分利用禁止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并禁止办理工商登记、禁止(或允许)股东(对某些事项)行使表决权、禁止(在一定期间)使用公章等保全招数,既是有效的谈判碳码,也是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维护权利的利剑。二、行为保全在公司纠纷案件中的运用(-)申请禁止他人使用公司公章根据H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对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提起诉讼暨申请财产保全的公告送力载明2021年10月9日丁某等人进入H公司,强行接管H公司,并控制公司公章、
4、财务印鉴、证照、财务的U盾等重要财物,停止董事长等人OA账号,解除部分管理人员职务。H公司遂于2021年10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等七被告返还非法侵占的全部公司证照,并同步提交了行为保全申请。法院于2021年月23日立案并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禁止被告丁某等七人在本案作出生效判决前使用H公司公章办理法定代表人、董监事、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北京W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父中,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使用公司公章,禁止范围更为广泛。禁止使用公章类行为保全,多见于“抢公章”类案件。近年来公司控制权争夺手段日趋原始,股
5、东之间、案外人等为争夺“盖章”的权力,采取野蛮手段抢夺公章、证照等事件屡见不鲜。(-)申请禁止股东(对特定事项)行使表决权根据K生物于2021年8月18日发布的上海K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提出复议的公告41,载明法院裁定C被申请人K生物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DV20210578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前,禁止行使所持西安T科技有限公司38452400股股份(即62%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禁止通过其委派的董事、监事对西安T科技有限公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因股权权属纠纷查封争议股权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
6、的申请,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在股权所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增资、减资等引起股权变动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在被查封股权范围内表示同意。“,这一规定的用意笔者猜测应该是防止被保全人在股权争议未尘埃落定前借助该等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做出具有实质影响的表决。(三)申请禁止实施(暂缓施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根据A通信于2020年8月12日发布的A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卜注3载明2019年8月5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了关于罢免李某董事职务的议案。大股东杜方认为上述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撤销公司该股东大会决议,并向
7、法院申请了行为保全。法院裁定,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公司不得执行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亦不得基于该份决议办理董事会成员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四)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保全实际控制权争夺偶尔也会“刺刀见红”,刑事控告也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利益相关者之间采取的一种非常手段。根据T生物于2021年10月11日发布的2021-078新疆T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注71,载明D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等在重组交易过程中涉嫌虚增银行存款、营业成本虚减、虚构应收账款、隐瞒担保及负债等事项,诱骗公司并购D广告,导致公司在并购中遭受巨大损失。法院出具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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