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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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我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保障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根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践行新发展理念,逐步构建完善的产后母婴保健服务体系。(二)工作原则。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管、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三)基本目标。力争达到市场环境明显优化,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竞争秩序和消费环境明显改善的目的。不断满足母婴产后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保障母婴安全。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是指
2、为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提供食宿等生活照料服务的各类机构,俗称“月子中三、任务及分工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妇联、消防救援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一)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作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依法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设置,协调与辖区医疗机构协作,以及依法查处非法诊疗行为。(
3、二)公安部门职责。依法负责检查、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加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依法负责检查、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落实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依法负责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房屋建设环节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在向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发放装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函告卫生健康部门。(五)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协调、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职责。依法负责营利性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并指导其在经营范围内明确“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内容,依法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收费价格、广告宣传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及时将登记信息告知卫生健康部门。(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依法负责检查、指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做好生活污水、餐饮油烟、异味等相关污染物排放工作,牵头组织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综合行政执法,负责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罚等工作。(八)妇女联合会、消费者协会职责。依法维护产后母婴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母婴维权工作。(九)消防救援部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产后母婴照料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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