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过错”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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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过错”认定本文尝试以实证分析方法,透过立法、司法两个不同层面,揭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过错”要求。序言财产保全作为债权人防止债务人在诉前或诉中转移(隐匿)财产、确保生效裁判得以切实履行的重要手段,已越来越得到普遍适用。但是,财产保全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适用不当可能会直接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因此,为平衡申请人的期待利益与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1对保全错误赔偿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保全错误责任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2中已明确认为保全错误责任从本质上讲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类型,且在民事案件案由规
2、定(2020)中也将第392项“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归入到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这一大类之中,故保全错误责任的成立必须满足侵权四要件:侵害行为、损害结果、过错(特殊情况下无过错或过错推定)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在这四要件中,“过错”的内涵与外延往往最为模糊不清,难以把握。因此,本文尝试以实证分析方法,透过立法、司法两个不同层面,揭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过错”要求。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v.过错推定原则V.过错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3和第1166条4分别规定了侵权责任成立中所需的过错要件,并将其细分为“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原则”。在财产保全错误责任领域,立法暂未明确所应适
3、用的归责原则,但司法实践及学术界已存在不同理解及多种解释。1 .过错原则与侵权责任主要适用过错原则相同,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一般也需要受害方举证证明保全申请人存在过错,其中以(2014)民申字第2172号民事裁定书5为典型。在该案中,最高院直截了当地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申请是否有错误,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为判断依据。”遗憾的是,最高院在该案中并未从立法规定或法学理论等角度论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当性与必要性,直到另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出现。在(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民事裁定书6中,最高院进
4、一步阐明,“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相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同时,最高院还运用了体系解释的方法,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
5、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因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而要求其赔偿。2 .无过错原则同时,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字面意义来理解财产保全错误归责原则的认定,即只要“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就应当赔偿损失,不论该错误是申请人的主观错误(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还是最终案件处理结果上的错误(诉讼请求被驳回),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二。第一,“保全错误”属于事实认定而非价值判断,裁判结果与保全行为违法性密不可分,保全行为必须以诉的成立和诉讼请求被支持为前提,若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仅支持部分诉讼请求,则申请人申请财产保
6、全的前提已被否定,保全行为合法性宣告灭失,该保全行为即落入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申请有错误”的规制范围。7第二,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的角度考虑,鉴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基本以形式审查为主,只要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法院基本都会裁定准予保全,且在保全措施尚未执行完毕前,不会将保全情况告知被保全人,因此被保全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避免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适用无过错原则处理财产保全错误责任案件更有利于提高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谨慎性与精确性,从而推动财产保全结果与案件实体审理结果趋向同一,达到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正义。
7、83 .过错推定原则除了上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外,还有一种中立观点认为财产保全错误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核心主张为:通过诉讼请求被驳回之事实即可推定申请人财产保全有错误,但是这种假设可以被推翻,举证责任由申请人负担。4 .笔者观点财产保全错误责任纠纷中的归责原则一度成为各方争议不断的话题,但随着同类判例的增多,法院观点已基本趋向一致,即应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申请人是否应予归责,9笔者亦同意此种观点。第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第2款10和第1166条11已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原则进行归责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之,而现行法律并无针对财产保全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
8、,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归责原则一一过错责任原则即应自动适用于财产保全错误责任纠纷当中,申请人仅在对“申请有错误”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且举证义务在于被保全人。第二,在财产保全错误案件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符合保全制度的设立目标,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功能。如上所述,保全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得知被起诉事实后私下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若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则势必使申请人因担心日后被反过来追责而怯于行使申请保全之合法权利,导致财产保全制度进入“休眠状态”。第三,财产保全纠错机制较为完善,被保全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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