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时代债券违约纠纷法律观察(二).docx
《疫情时代债券违约纠纷法律观察(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疫情时代债券违约纠纷法律观察(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疫情时代债券违约纠纷法律观察(二)本文对2020年以来全国债券交易纠纷中是否构成违约、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等进行实体审理的案件进行裁判要点的梳理和分析,聚焦现阶段司法实践及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债券违约案件焦点问题,以期能够为债券交易纠纷的妥善处理有所裨益。自2019年底疫情暴发以来,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此后各地疫情几经反复,进一步阻滞市场交易和资金流动,大量企业出现资金短缺、无力偿债的现象,甚至面临破产清算。因疫情管控、经济下行、政策调整等诸多因素叠加影响,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成为疫情影响之下引发的典型问题之一。据统计,截至2022年7月已经有约200家企业的超过500只债券发生违
2、约,虽然债券违约总量较2020年之前有所下降,但近期又爆发了多家行业头部企业的债券展期或者违约事件,仍然暴露出债券市场存在诸多风险,成为今年下半年债券发行人及相关投资者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在系列第一篇中,我们对债券交易纠纷中债券违约与提前到期、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相关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进行梳理分析。在第二篇中,我们将重点关注保全费及律师费能否获得支持、疫情抗辩理由能否获得支持,以及准据法选择相关的裁判要点,聚焦现阶段司法实践及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债券违约案件焦点问题,以期能够为债券交易纠纷的妥善处理有所裨益。主要争议焦点之三:保全费及律师费能否获得支持由于纪要已经将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明确作为债券违约后发
3、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债券持有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范围内的保全费及律师费均认定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并予以支持。关于保全费,在【(2020)京民终52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中,北京高院认为若发行人建设公司未按时支付债券本金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建设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资产公司(即债券持有人)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是防止判决难以执行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因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支出的诉讼保全保险费,属于因建设公司违约而导致的资产公司支出的合理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资产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正确,应予维
4、持。又如在【(2021)晋民终456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中,山西高院支持了债券持有人主张发行人赔偿保全费用的请求,认为:纪要第21条规定“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债券发行人未能如约偿付债券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的,债券持有人请求发行人支付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债券持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因申请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财产保全担保费属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所称企业面临较大偿债压力等问题,并非其不承担该笔费用的法定理由,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律师费,在【(2021)京民终365号】公司
5、债券交易纠纷案中,北京高院认为根据债权融资计划之补充协议第6.2款约定,银行(即债券持有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由融资人承担。现银行为本案诉讼事项已实际支出律师费49万元,该律师费是在发行人违约的情况下,银行因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故依照前述合同约定,应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虽主张49万元律师费过高,但未能对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虽然,纪要规定应支持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也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
6、费用,但是债券持有人在提起相关诉讼请求时还应考量相关费用是否在债券募集文件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并提交关于支出费用合理性的证据材料。我们理解,如果涉案债券出现了实质违约或者提前到期的情形,债券持有人通过聘请律师、申请保全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相关律师费、保全费基本符合纪要所规定的“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如果涉案债券尚未到期或无其他实质违约情形,债券持有人因发行人出现信用评级下降或相类似的可能出现提前到期情形,通过聘请律师进行提前咨询或者聘请咨询机构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等,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并非要求发行人还本付息,是否属于“合理费用”还需要结合具体律师法律服务的内容以及结果具体判断,也有可能不被法院
7、支持。四主要争议焦点之四:疫情抗辩理由能否获得支持2019年底疫情爆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三)以及诸多典型案例,对涉及新冠病毒疫情不可抗力的案件裁判作出指引。由于各行业在债券市场上的表现因疫情影响出现不同程度的滑落,发行人以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减免违约金、逾期利息、保全费或律师费等债券持有人诉讼请求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如在【(2021)京民终233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中,发行人举证主张案涉中期票据到期时正值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发行人系北京市疫情防控保障企业之一,故应减免发行人应承担的律师费。对此,北京高院
8、认为,2020年2月虽发生新冠疫情,但距发行人承诺兑付涉案债券的期限仅两个月,疫情的发生不足以影响发行人履行本案所涉债券的兑付义务,且发行人是否属于北京市疫情防控保障企业,亦不能构成当然减免其应承担律师费的条件和依据。但我们也注意到,在【(2020)京03民初261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中,同样针对上述案例的新华联公司,北京三中院综合考虑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时,在募集说明书中赋予了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享有不赎回债券及递延支付利息的权利,对此债券持有人是明知的,即债券持有人在购买本期债券时就应当知悉本期债券可能存在发行人不赎回或递延支付利息的风险,2020年2月份发生的疫情,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疫情 时代 债券 违约 纠纷 法律 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