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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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汾阳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细则(试行)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5号)、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8号)、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7号)、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吕自然资发2021211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
2、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自建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第四条由市人民政府授权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管理,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对农村自建房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进行业务指导。村民自建房建立备案制度,镇人民政府应每季度将村民自建房资料书面报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切实提高
3、审批质量与服务效率。笫二章规划管控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将农村自建房纳入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第六条农村自建房新建住宅要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第七条边远山村因生态脆弱、地质灾害易发、地下采空等因素,应实施搬迁撤并,并严格限制建房活动。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由镇人民政府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制定防灾减灾措施,按要求实施建房。第八条对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住建部门、文物部门按照传统村落的有关要求,做好自
4、建房指导工作。第九条农村自建房选址应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第十条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设限界范围、河道管理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易发区等区域选址建房。第十一条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采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第十二条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总限高11米,层数两层以下(含两层),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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