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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县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实第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普政办发I2020)1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潮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自建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细则所称户,是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简为依据,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分为一户。
2、第五条县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货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第二章规划要求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贡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将农村自建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第七条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第八条根据山西省农村自建房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禁止在公
3、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设限界范围、河道管理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选址建房.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户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闱地按照村庄规划分区分片集中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审批管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谙宅基地面枳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农村自建房主房基地面积,应不大r宅基地面积的so%。农村自建房朝向应考虑日照、主导风向和所在地的地形等因素,宜坐北朝南或略偏东、偏西,应有利于冬季和夏季通风。主房的朝向和日照间距应符合山西省村镇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要求。第十条集中联片新建设的村民自建房,房屋体型应荷总规整,平面不宜局部
4、凸出或凹进,两端不宜高度不等,二层房屋的楼层不能错层。单层砌体结构房屋层高不应超过4米,两层房屋各层层高不应超过3.6米,建筑总限高不超7.5米。房屋高度为正负零至建筑物挑檐、女儿墙等突出部位.房屋顶宜采用双坡屋顶,材料宜选用机平瓦,小青瓦及合成树脂瓦等.阳台、围墙等附属不得超出用地范围。每一个建筑区域要统一风格、统一高度、统一色彩、统一朝向,并且要和村庄的风貌有机结合。在原址申请建设的,新建房屋的建筑朝向、色彩、风格、高度等应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和实施细则之规定,结合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执行。第三章申请、审批及审查验收第十条新申请宅基地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的,按照E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
5、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及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细则3等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规划审批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第十二条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的管控要求.第十三条具饴合法来源宅基地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农村宅基地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二)农村自建房承诺书,就符合规划、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面
6、积等事项作出承诺:()家庭户口簿更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史印件:(四)选用政府部门审查通过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五)四邻同意建设书面意见。第十四条申请材料齐全后,递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核并在村委会公示栏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向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备。第十五条规划审批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
7、村庄规划及本细则第九、卜、卜一条之规定,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谙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一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白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等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生动公开。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第十九条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违法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贡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统组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集中建房的规划审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同负责解择。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B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公开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