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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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汾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全市粮食市场稳定,根据口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戈人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完善县级储备粮工作机制,按照吕梁市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调整要求
2、,确定县级储备规模,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计划。承担县级储备粮任务的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贵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计划,建立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建立县级储备粮基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白职责做好县级储备粮相关工作。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县级储备粮信贷
3、资金需要。第六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贵县级储备粮的FI常运营管理,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承储单位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第七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吕梁市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本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县级储备粮计划(其中口粮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承储单位
4、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1.县级储备粮按照规定实行均衡轮换,也可按储存期小麦4年,玉米3年,面粉和大米6个月,食用油1年,到期轮换。2.承储单位应当结合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入库生产年限,逐级提出轮换计划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报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储存第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广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罐)容规模达到县级储备粮
5、安全储存的规模,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品种、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备粮食储存安全需要的智能化仓储设施和信息化管理技术;(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仪器和场所;(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六)运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运营记录;(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二)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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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汾阳市 县级 储备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