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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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源县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巩固我县敬老院建设成果,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M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B(国务院令第456号)和长治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长民字2009)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敬老院是县、乡人民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把敬老院工作列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敬老院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货主要是:负贡敬老院的规划与建设,指导敬老院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监督检杳敬老院的运行与管理,培训敬老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饮敬老院行
2、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资是:负贡乡镇敬老院的组建与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级下达的相关指标与任务.第五条敬老院是集中供养农村五保户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负货五保户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日常事务管理。在敬老院(含福利院)的学龄孤儿应当保证其就学,并供养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第六条敬老院是一项政府主导的公益事业,县、乡兴办的敬老院原则上应纳入全额事业单位管理,村办、民办的敬老院应列入民办非企业序列管理.第七条五保户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实行差别管理,集中供养标准应高于分散供养标准。五保对猿供养标准为6000元。在全市的规定标准,每人每年4500元(含牛.活费、零用钱、水电暖等费用)的基础上,县
3、级按毋人每年拔入1500元解决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维修费等,并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农村敬老院的财务管理参照村财乡管的办法,实行院财乡(镇管。第八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货制,乡镇敬老院院长由乡镇民政助理员或其它事业人员兼任。院长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落实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提高供养人员生活水平:管理监督敬老院服务人员履行职员,维护五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每个敬老院选派一名副院长具体负责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工作人员原则上按供养人员与工作人miou的比例配备,采用聘用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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