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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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自贸港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贸港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根据投资进度,由省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出资。第三条自贸港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专业化投资运营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保障政策目标有效实现。第二
2、章管理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自贸港基金管理架构主要包括自贸港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集团”)、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等。第五条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省财政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省财金集团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其他省直部门负责人在联席会议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一)审议自贸港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投资计划;(二)审议自贸港基金直投项目和项目制专项子基金;(三)协调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授权履行自贸港基金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为:(一)牵头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二)组织开展自贸港基金绩效评价。第七条省财金集团作为基金出资公司,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二)审议返投管理办法、子基金遴选办法等制度;(三)签订自贸港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四)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自贸港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主导产业发展;支持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优势产业,以及南繁育
4、种、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陆海空”未来产业发展;支持培育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二)支持省内重点园区发展。支持省内各园区的产业培育与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和园区与自贸港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推动形成“一园区、一基金”发展格局。(三)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支持未来预期现金流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大项目建设。(四)支持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第十条除省政府确定采用直接投资或项目制专项子基金方式支持的重大投资外,自贸港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经联席会议批准可投资母基金。第十一条自贸港基金原则上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
5、的40%,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对于省、市(县)和园区联动投资的子基金,经联席会议批准,自贸港基金出资比例上限可以提高至50%。第十二条自贸港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公开透明,按照公开征集、申报、尽调、决策和公示等程序公开遴选子基金合作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应组莫自贸港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省财金集团、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及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第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对子基金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管理机构具有较强的投资研究能力、项目开发能力、市场募资能力、产业支持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6、。(二)具备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对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可能损害自贸港基金利益的情形,有科学合理的应对处理机制。(三)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亿元(以中基协备案为准)。(四)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彼此间有2年以上合作经历,主导过3个(含)以上成功退出的股权投资案例。(五)主要项目储备须匹配拟设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且同一管理团队如同时管理其他基金,应保障管理团队对拟投基金有足够精力投入。(六)积极配合自贸港基金信
7、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七)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十四条子基金的设立、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子基金原则上注册在海南省内,经联席会议批准的除外。(二)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自贸港基金剩余存续期限。存续期满后如需延长,应报联席会议审议。(三)投资省内企业的返投认定金额应不低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的1.2倍。省内企业为在省内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下列情形:1 .子基金所投企业注册地位于省内的,返投认定金额按子基金投资金额确认;2 .子基金对省外企业投资,并将投资企业迁入我省的,返投认定金额按迁入企业的子基金投资金额确认;3 .子
8、基金对省外企业投资,通过该项目投资,将其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等以子公司的形式落地海南的,返投认定金额按落地子公司新增实缴资本或子基金投资金额孰低确认;4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I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设定对我省返投任务的其他基金,按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n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刎人.是指为过投资关第、办议或升其他安排,使纳实际支用公司行为的人.新增对我省企业的投资或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返投认定金额按前述情形规则确认;5 .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按最高标准认定返投认定金额,不重复计算,返投认定金额不高于用于我省生产经营的投入;6 .投资省外符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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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 自由贸易 建设 投资 基金 管理办法 2024 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