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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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法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建立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良性运作机制,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深医保规(2023)8号)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医保绩效考核工作),适用
2、本办法。第三条【考核原则】医保绩效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支婵作用,考核信息以系统采集为主、日常收集为辅,考核指标的关键数据从相关信息系统中提取,实现数据信息自动生成,确保考核过程公正公平,考核结果真实客观。第四条【考核分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医保绩效考核政策,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医保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医保绩效考核工作,对定点医药机构年度执行医保政策等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将医保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到年度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签订等工作;承担对定
3、点医药机构绩效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监测工作,提出优化指标建议。第二章考核内容和分级第五条【考核内容及机构分类】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定点医药机构贯彻落实医疗保障政策规定、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及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等为考核内容,制定年度的医保绩效考核指标。医保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征求相关定点医药机构意见并向定点医药机构公布。医保绩效考核指标按照有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无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机构类型分类设置,对相同类别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考核。第六条【指标动态调整】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政策及年度医疗保障重点工作等实际情况,对年度医保绩效考核指标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时应
4、当征求相关定点医药机构意见,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第七条【考核方式】医保绩效工作结合考核指标特点可采取自查和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第八条【考核安排】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上一年度医保绩效考核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定点医药机构公示医保绩效考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定点医药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最终裁定。第九条【考核分值及分级】医保绩效考核满分100分,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考核得分情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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