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瑕疵相关问题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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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瑕疵相关问题梳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一方面降低了股东的入门门槛,给予了股东充足的期限利益;另一方面,在企业因资不抵债等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时,股东的出资瑕疵问题也屡屡出现,成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对薄弱环节。本文将引入部分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瑕疵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梳理。一、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股东间可以自由协商的约定义务,也是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出资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对外承担
2、责任的大小。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给与了股东充足的期限利益。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对股东的出资形式没有特殊约定,股东可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也可以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在完成出资享有股东权利的同时,也会因出资瑕疵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
3、释二”)中明确规定了在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和未届缴纳期限的出资。同时,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需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二、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进行日常经营、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从某种程度而言,公司注册资本的大小,决定了其在商业活动中的实力。理想状态下,股东需要依据公司章程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公司注册资本充足。而现实情况中,股东的出资瑕疵现象却屡见不鲜,常见的股东出资瑕疵情形包括:(-)未足额出资未足额出资,一
4、方面是指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股东未能如期完成其认缴的出资。另一方面是指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定价额。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判断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是否“显著”低于章程定价额时,需要以出资时为基准日,如因为出资后市场因素等原因导致该非货币财产价值下跌的,则不能据此认定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载的定价额。(二)抽逃出资公司法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究竟何为
5、“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详细归纳了抽逃出资的情形:L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也明确了,不仅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三)虚假出资不同于“抽逃出资”,当前法律仅对“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即“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
6、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但对何为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形缺乏明确的规定。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可以将常见的虚假出资归纳为如下情形:1.股东将公司的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出资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虚假出资一一贾祥富、旌德县新义莹石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要旨:股东将公司的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出资,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90号2.股东采用过桥资金出资短暂入账并出账,使得公司未能利用股东出资进行经营,构成虚假出资一一张新元、吴宁波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要旨:公司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通过他人提供的过桥资金,以将资金短暂入账并出账的形式
7、进行出资,使得公司未能利用股东出资进行经营,该股东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案号:(2017)粤民终2805号3.来源于第三方的出资款流向形成闭环且股东不能就此事实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股东构成虚假出资一一罗海芬与陈铃、何雨等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要旨:股东出资款来源于第三方,在为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后,该款项即重新转入第三方账户。该出资款流向形成闭环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股东未实际支付出资,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的表面证据。而股东对出资款流向形成闭环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案涉股东未实际支付出资,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案号:(2020)渝05民终2861号4.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期间利用短期走账形式完成注册资本
8、缴纳的构成虚假出资一一高福成等与徐铁志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期间利用短期走账形式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构成虚假出资。案号:(2020)沪01民终10715号5.股东将出资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在公司成立之前又转出的构成虚假出资一一深圳市永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沈英娟等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要旨: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出资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公司成立之前,又转出公司,导致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构成虚假出资。案号:(2020)粤03民初4633号根据上述案例,整体上,在司法实践中,虚假出资主要指股东通过虚构出资事实、假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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