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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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程序编入的企业或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坚持差异化监管和守法激励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筛选从严、实事求是、失信惩戒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修订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对全省实施监督检查,接受正面清单管理备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编制、动态调整、公示、发布、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正面清单编制工作,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应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正面清单正式发布和调整之前,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
3、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三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正面清单企业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第八条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有效期1年。动态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形式。定期调整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每年定期更新,于每年12月30日前发布。不定期调整是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筛选编入正面清单或者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移出正面清单。第九条编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或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其移出正面清单,予以公示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一)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的;(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4、;(三)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数据、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四)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六)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对于本条款第(一)项,经行政处罚、整改后两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作为可再次编入正面清单。违反本条款第(三)项,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不得再次纳入。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的企业或项目。第十条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信息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二)所在地址(坐标);(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行业所属类别(行业);(五)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名称、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
5、(六)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七)正面清单有效期。发生调整事项的,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调整事由、投诉举报途径等内容。第三章分类实施第十一条正面清单管理名单应从以下企业或项目中筛选:(一)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黄妾相关的企业;(二)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包括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气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三)重点领域企业,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地方支柱产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包括汽车、建材等支柱产业和出口量占产量半数以上的企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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