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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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水利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第四条水利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8年,到
2、期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各级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水利厅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以及监督、指导省级有关单位、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提出水利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级有关单位、市县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第六条水利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根据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财政部、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按照水旱灾害防御机制的要求,突出政策性、
3、及时性和有效性。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水利救灾资金支出分为防汛及抗旱两个方面,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防汛方面主要用于对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修复;救灾所需的水文测报、防汛通讯、防汛信息系统、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及水灾害抢险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及抢险队伍和设施设备预置、救灾等。(二)抗旱方面主要用于支持兴建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旱灾抢险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
4、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及抢险队伍和设施设备预置、救灾等。第八条水利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第九条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县(区)水利部门应及时勘查受损设施,收集受灾信息,统计灾情损失,并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报告受灾损失和提出水利救灾资金申请。第十条市、县(区)申请上级水利救灾资金时,需报告本级水利救灾资金安排、申请补助资金需求等情况,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申报。县(市、区)申请水利救灾资金文件应同时抄送设区市。第十一条市、县(区)水
5、利部门对申报的灾情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受灾面积、损失金额、投入情况、救灾及恢复生产所需实施具体项目,并明确项目所在乡镇、预计修复内容或恢复情况、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内容。与水利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的省级有关单位及调用的水利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请补助资金,申报文件中需明确具体实施项目及所需的资金额度。第十二条省水利厅及时做好全省灾情统计工作,并商省财政厅统筹市县资金需求和受灾损失等情况向财政部、水利部提出水利救灾资金申请。第十三条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各地要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组织抗灾自救、复工复产,要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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